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37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蔡和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和蓉於民國094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7402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9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