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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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646號
原 告 直航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