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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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646號
原   告 直航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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