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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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宗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公共危險│有期徒刑│106年11月4│本院106年度中交│107年1月2││││3月(另│日│簡字第3475號判決│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2│公共危險│有期徒刑│106年7月8│本院107年度中交│107年4月30││││2月│日│簡字第856號判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