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 江瑞田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瑞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瑞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中市私立瑞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新舊章程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召開第4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法得聲請必要處分及變更組織。又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修正情形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附件: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瑞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