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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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中磊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到庭調解,
且亦註記「本件法官親自調解,請兩造務必親自到庭,若受
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調解者,本院得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
緩」,而上開調解期日通知書業於110年3月26日合法送達
被告公司設立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並均由同居人簽收
,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之1頁及20之
2頁),然被告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或本件
已無進行訴訟或調解程序之必要,竟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