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改為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其中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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