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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