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3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4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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