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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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22日向原告申辦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可動用額度10萬元之「國民現金」貸款,詎被告
自95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按月付款,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
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綜合約定書之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李玉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