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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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抗告人 劉月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峻源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