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