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889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龐晴文 債務人 潘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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