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婉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24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唐婉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 吳素貞 已於民國
108年11月28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109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年度中司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25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