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178號
上 訴 人 陳韶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