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7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淑綿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淑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兩次竊盜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詎猶不
知悔悟,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率
爾犯下兩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
,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為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於犯罪後業經坦承全部犯行,犯
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
告具狀請求本院宣告緩刑部分,本院認為被告前已有多次犯
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仍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前案刑
之宣告無法達成約束被告行為,令其心生警惕之效果;且被
告所提其身心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均屬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定於法定刑範圍內審酌為科刑事由之範疇,本院已於量刑時
一併斟酌,尚難據以為宣告緩刑之理由;從而,本院認不宜
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因犯前開竊盜罪所
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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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得之財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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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味全超優質鮮乳│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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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滿意寶寶瞬潔乾爽│3包│
││紙尿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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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雞節翅│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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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雞小腿│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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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雞棒腿│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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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豬胸排骨│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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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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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得之財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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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杏鮑菇│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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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雀巢全脂牛奶│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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