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清福 送達代收人 洪凰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7,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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