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祺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葉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毓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