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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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學 送達代收人 高妤甄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4,563元,及自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嗣經本院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為1,214,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含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13年8月5日起訴前按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79,886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及已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4元(應繳4,359元-已繳4,095元)、第二審裁判費6,539元,合計6,803元(264元+6,539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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