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陳章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亞鑫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9萬0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