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向 胡甜妹
史玉琴 向韻如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向光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壢新醫院等因本院99年醫字第8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向胡甜妹 、向光鈺、史玉琴、向韻如分別依序為新台幣(下同)47萬4,875元、47萬4,875元、23萬7,437.5元、23萬7,4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7,770元、7,770元、3,810元、3,81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