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4194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原債權人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彥蓁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四行中關於「按月加計叁伍拾佰元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加計叁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適用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將本件債權等相關權利讓與聲請人,惟原支付命令違約金之記載有誤,爰具狀聲請更正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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