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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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林竑圻
林楷洆 兼上2人法 陳姿錦 定代理人被告 曾鳳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不承認有任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曾鳳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74號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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