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 張清江 被告瑞菖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所為之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零肆拾貳萬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零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