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中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 林皇存
簡敏弘 吳廖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被告林皇存住臺北市萬華區,被告簡敏弘於起訴前即民國93年間自桃園市遷籍至新北市金山區,有上開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斡旋金協議或買賣委託協議,亦無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