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騰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騰逸於民國103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08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累計381,581元正未給付,其中362,485元為本金;17,81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騰逸於民國102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累計309,434元正未給付,其中293,904元為本金;14,24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騰逸於民國102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19,099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累計97,127元正未給付,其中91,870元為本金;4,27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騰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362485││1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騰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293904││1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騰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7%│││91870││1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