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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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蕭博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