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韶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韶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范韶綸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86號刑事判決書、106年度簡字第887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妨害自由│拘役30日│105年7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是│臺灣新北│編號1至││││,如易科│9日12時36│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6日│法院106年度│月6日││地方法院│3應執行││││罰金,以│分許、105│檢察署10│簡上字第386││簡上字第386│││檢察署10│拘役50日││││新臺幣1,│年7月9日│5年度偵│號││號│││6年度執│,如易科││││000元折│12時45分許│字第2297││││││字第1381│罰金,以││││算1日│、105年7│5號││││││8號│新臺幣1,│││││月9日14時││││││││000元折│││││13分許││││││││算1日│├─┼────┼────┼─────┼────┼──────┼────┼──────┼────┼───┼────┤││2│妨害自由│拘役30日│105年7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是│臺灣新北│││││,如易科│10日凌晨1│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6日│法院106年度│月6日││地方法院│││││罰金,以│時57分許、│檢察署10│簡上字第386││簡上字第386│││檢察署10│││││新臺幣1,│105年7月│5年度偵│號││號│││6年度執│││││000元折│10日10時28│字第2297││││││字第1381│││││算1日│分許、105│5號││││││8號││││││年7月10日│││││││││││││10時45分許│││││││││├─┼────┼────┼─────┼────┼──────┼────┼──────┼────┼───┼────┤││3│妨害自由│拘役20日│105年7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是│臺灣新北│││││,如易科│3日13時22│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6日│法院106年度│月6日││地方法院│││││罰金,以│分許、105│檢察署10│簡上字第386││簡上字第386│││檢察署10│││││新臺幣1,│年7月3日│5年度偵│號││號│││6年度執│││││000元折│13時24分、│字第2297││││││字第1381│││││算1日│105年7月3│5號││││││8號││││││日13時25分│││││││││├─┼────┼────┼─────┼────┼──────┼────┼──────┼────┼───┼────┼────┤│4│妨害自由│拘役30日│105年6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臺灣新北地方│106年8│是│臺灣新北│編號4至││││,如易科│6日│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0日│法院106年度│月22日││地方法院│5應執行││││罰金,以││檢察署10│簡字第887號││簡字第887號│││檢察署10│拘役50日││││新臺幣1,││5年度偵││││││6年度執│,如易科││││000元折││字第3259││││││字第1440│罰金,以││││算1日││1號、10││││││0號│新臺幣1,││││││6年度偵│││││││000元折││││││字第1508│││││││算1日││││││號││││││││├─┼────┼────┼─────┼────┼──────┼────┼──────┼────┼───┼────┤││5│妨害自由│拘役30日│105年7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臺灣新北地方│106年8│是│臺灣新北│││││,如易科│9日19時30│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0日│法院106年度│月22日││地方法院│││││罰金,以│分許│檢察署10│簡字第887號││簡字第887號│││檢察署10│││││新臺幣1,││5年度偵││││││6年度執│││││000元折││字第3259││││││字第1440│││││算1日││1號、10││││││0號│││││││6年度偵│││││││││││││字第1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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