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李瓊玲
被   告  柯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盈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