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三玠
相 對 人 向 富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
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 向富祥 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
○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
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