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曾皆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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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郁婷
原告與被告 王德發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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