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蘭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淑蘭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陳淑蘭雖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惟被告陳淑蘭迄今仍未將依法勒令停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全部拆除,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實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