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兩造當事人均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業已死亡,此本院卷附被告甲○○之戶籍謄本可稽,案經提起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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