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原告暨反訴被告即上訴人 林佳伶 被告暨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 邱廣章 被告即被上訴人 邱君婷 即城市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觀其上訴聲明,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6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