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成國義務辯護人林尚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成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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