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交自十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