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