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韓淑琴
吳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商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