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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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誠選任辯護人郭沛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45號、第5085號、第5556號、109年度偵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誠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據資料,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犯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然若以羈押之替代手段,應可確保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巷00號,惟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羈押期限將屆,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彭文雅 成立調解,分期賠償告訴人彭文雅之損害,然被告為通緝到案,仍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分期履行賠償之期限尚未屆至,斟酌被告所為對社會秩序之危害、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罰全之有效行使、被告之人身自由遭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