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陳圳柏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兩張借據所載,其債務人 柯尹清 均僅為一般保證人,然債權人卻請求柯尹清應與借款人陳圳柏共同給付該借款,故請具狀釋明請求柯尹清共同給付借款之依據為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聲請狀,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圳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尹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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