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9號
105年度訴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樵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年籍資料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部分,漏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表:
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路○○○號之1(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