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庭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庭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庭輝因詐欺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庭輝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湖交簡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43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5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前揭㈠至㈢所示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4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