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3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高德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314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