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原告 張峻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何皓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