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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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 戴聰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 芳簪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此為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此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然本件原告起訴未提供起訴狀之越南國國文譯本,致無法順利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據以計算,該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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