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債權人 許玉玲 債務人古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就聲請狀所載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利息之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