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6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變更訴之
聲明,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臺幣三十
萬一千八百六十七元,現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八萬六千二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
一萬六千七百四十一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三千三百一十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一萬三千四百三十一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