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