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636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甲○○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陳報訴訟標的金額並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
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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