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振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貪污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振洋因貪污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