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內容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77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
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
2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87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該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8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